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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堂记
尚书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太原王君为池州之明年,治其后堂北向,而命之曰思政之堂。谓其出政于南向之堂,而思之于此。其冬,予客过池,而属予记之。
初,君之治此堂,得公之余钱,以易其旧腐坏断,既完以固,不窘寒暑。辟而即之,则旧圃之胜,凉台清池,游息之亭,微步之径,皆在其前;平畦浅槛,佳花美木、竹林香草之植,皆在其左右。君于是退处其中,并心一意,用其日夜之思者,不敢忘其政,则君之治民之意勤矣乎!
夫接于人无穷,而使人善惑者,事也;推移无常,而不可以拘者,时也;其应无方而不可以易者,理也。知时之变而因之,见必然之理而循之,则事者虽无穷而易应也,虽善惑而易治也。故所与由之,必人之所安也;所与违之,必人之所厌也。如此者,未有不始于思,然后得于己。得于己,故谓之德。正己而治人,故谓之政。政者,岂止于治文书、督赋敛、断狱讼而已乎?然及其已得矣,则无思也;已化矣,则亦岂止于政哉!古君子之治,未尝有易此者也。
今君之学,于书无所不读,而尤深于《春秋》,其挺然独见,破去前惑,人有所不及也。来为是邦,施用素学,以修其政,既得以休其暇日,乃自以为不足,而思之于此。虽今之吏不得以尽行其志,然迹君之勤如此,则池之人,其不有蒙其泽者乎?故予为之书。嘉祐三年冬至日,南丰曾巩记。
三国志·刘琰传
刘琰字威硕,鲁国人也。先主在豫州,辟为从事,以其宗姓,有风流,善谈论,厚亲待之,遂随从周旋,常为宾客。先主定益州,以琰为固陵太守。后主立,封都乡侯,班位每亚李严,为卫尉中军师后将军,迁车骑将军。然不豫国政,但领兵千馀,随丞相亮讽议而已。车服饮食,号为侈靡,侍婢数十,皆能为声乐,又悉教诵读鲁灵光殿赋。建兴十年,与前军师魏延不和,言语虚诞,亮责让之。琰与亮笺谢曰:“琰禀性空虚,本薄操行,加有酒荒之病,自先帝以来,纷纭之论,殆将倾覆。颇蒙明公本其一心在国,原其身中秽垢,扶持全济,致其禄位,以至今日。间者迷醉,言有违错,慈恩含忍,不致之于理,使得全完,保育性命。虽必克己责躬,改过投死,以誓神灵;无所用命,则靡寄颜。”於是亮遣琰还成都,官位如故。
琰失志慌惚。十二年正月,琰妻胡氏入贺太后,太后令特留胡氏,经月乃出。胡氏有美色,琰疑其与后主有私,呼五百挝胡,至於以履搏面,而后弃遣。胡具以告言琰,琰坐下狱。有司议曰:“卒非挝妻之人,面非受履之地。”琰竟弃市。自是大臣妻母朝庆遂绝。
滑稽列传
孔子曰:“六艺于治一也。《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神化,《春秋》以义。”太史公曰:“天道恢恢,岂不大哉!谈言微中,亦可以解纷。
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长不满七尺,滑稽多辩,数使诸侯,未尝屈辱。齐威王之时喜隐,好为淫乐长夜之饮,沉湎不治,委政卿大夫。百官荒乱,诸侯并侵,国且危亡,在于旦暮,左右莫敢谏。淳于髡说之以隐曰:“国中有大鸟,止王之庭,三年不蜚又不鸣,王知此鸟何也?”王曰:“此鸟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于是乃朝诸县令长七十二人,赏一人,诛一人,奋兵而出。诸侯振惊,皆还齐侵地。威行三十六年。语在《田完世家》中。
威王八年,楚人发兵加齐。齐王使淳于髡之赵请救兵,赍金百斤,车马十驷。淳于髡仰天大笑,冠缨索绝。王曰:“先生少之乎?”髡曰:“何敢!”王曰:“笑岂有说乎?”髡曰:“今者臣从东方来,见道旁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臣见其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故笑之。”于是齐威王乃益赍黄金千溢,白璧十双,车马百驷。髡辞而行,至赵。赵王与之精兵十万,革车千乘。楚闻之,夜引兵而去。
威王大悦,置酒后宫,召髡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饮一斗而醉,恶能饮一石哉!其说可得闻乎?”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若亲有严客,髡帣韝鞠跽,侍酒于前,时赐馀沥,奉觞上寿,数起,饮不过二斗径醉矣。若朋友交游,久不相见,卒然相覩,欢然道故,私情相语,饮可五六斗径醉矣。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三。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芗泽,当此之时,髡心最欢,能饮一石。故曰酒极则乱,乐极则悲,万事尽然。”言不可极,极之而衰,以讽谏焉。齐王曰:“善。”乃罢长夜之饮,以髡为诸侯主客。宗室置酒,髡尝在侧。
狼三则
其一
有屠人货肉归,日已暮,欻一狼来,瞰担上肉,似甚垂涎,随尾行数里。屠惧,示之以刃,少却;及走,又从之。屠无计,思狼所欲者肉,不如姑悬诸树而早取之。遂钩肉,翘足挂树间,示以空担。狼乃止。屠归。昧爽,往取肉,遥望树上悬巨物,似人缢死状。大骇,逡巡近视之,则死狼也。仰首细审,见狼口中含肉,钩刺狼腭,如鱼吞饵。时狼皮价昂,直十余金,屠小裕焉。缘木求鱼,狼则罹之,是可笑也。
其二
一屠晚归,担中肉尽,止有剩骨。途中两狼,缀行甚远。
屠惧,投以骨。一狼得骨止,一狼仍从。复投之,后狼止而前狼又至。骨已尽矣,而两狼之并驱如故。(骨已尽矣 一作:骨已尽)
屠大窘,恐前后受其敌。顾野有麦场,场主积薪其中,苫蔽成丘。屠乃奔倚其下,弛担持刀。狼不敢前,眈眈相向。
少时,一狼径去,其一犬坐于前。久之,目似瞑,意暇甚。屠暴起,以刀劈狼首,又数刀毙之。方欲行,转视积薪后,一狼洞其中,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身已半入,止露尻尾。屠自后断其股,亦毙之。乃悟前狼假寐,盖以诱敌。
狼亦黠矣,而顷刻两毙,禽兽之变诈几何哉?止增笑耳。
其三
一屠暮行,为狼所逼。道旁有夜耕所遗行室,奔入伏焉。狼自苫中探爪入。屠急捉之,令不可去。但思无计可以死之。惟有小刀不盈寸,遂割破狼爪下皮,以吹豕之法吹之。极力吹移时,觉狼不甚动,方缚以带。出视,则狼胀如牛,股直不能屈,口张不得合。遂负之以归。
非屠,乌能作此谋也!
三事皆出于屠;则屠人之残暴,杀狼亦可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