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问者曰:“申不害¹、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²于国?”
有人问道:“申不害和商鞅所倡导的学说,哪一种对于治理国家来说更为迫切和必需?”
¹申不害: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主张“术治”。
²孰急:哪一个更急迫、更重要。
应之曰:“是不可程¹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²,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³也。今申不害言术⁴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⁵杀生之柄⁶,课⁷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⁸著⁹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¹⁰,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¹¹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回应他说:“这两者是无法进行比较的。人如果不吃饭,十天之内就会饿死;在极度寒冷的天气里,不穿衣服也会冻毙。要是问衣服和食物哪一种对人来说更急需,答案是两者缺一不可,都是维持生命不可或缺的条件。如今申不害主张运用‘术’,而商鞅提倡实行‘法’。所谓‘术’,就是根据臣子的才能来授予相应的官职,按照他们的职位名分来考核实际的工作成效,掌握着决定生死的权力,考察群臣的能力高低。这是君主应当亲自掌控的东西。所谓‘法’,就是由官府明确颁布条文,让赏罚制度深入到百姓心中,对那些谨慎遵守法令的人给予奖赏,对那些触犯法令的人实施惩罚。这是臣子应当严格遵循的准则。君主如果没有‘术’,就会在朝堂之上被臣子蒙蔽;臣子如果没有‘法’,就会在民间作乱生事;所以‘术’和‘法’缺一不可,都是君主成就王业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¹程:衡量、比较。
²隆:极致、最甚,此处指大寒最厉害的时候。
³养生之具:维持生命所必需的东西。
⁴术:法家所说的“术”,指君主驾驭群臣、考察官吏的方法和手段。
⁵操:掌握。
⁶杀生之柄:生杀大权。
⁷课:考核、考察。
⁸宪令:法令。
⁹著:明确制定并公布。
¹⁰慎法:谨慎守法。
¹¹师:遵循、奉行。
此段用衣食不可缺一的比喻,形象论证术与法同为治国必需。明确区分术为君主执掌的权柄,法为臣民遵循的规范。强调君无术则受蒙蔽,臣无法则生乱,二者互补,共同构成帝王之具。
那个人又问:“如果只运用‘术’而不实行‘法’,或者只推行‘法’而不使用‘术’,这两种情况都不可行,具体会是什么样子呢?”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¹也。韩者,晋之别国²也。晋之故法³未息⁴,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⁵,而后君⁶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⁷,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¹⁵⁸之劲韩⁹,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¹⁰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¹¹,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¹²,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¹³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¹⁴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韩非回答道:“申不害曾是韩昭侯的辅佐大臣,而韩国是从晋国分裂出来的国家之一。当时晋国的旧法令没有被废除,韩国的新法令却已经颁布;晋国君主的旧政令没有收回,韩国君主的新政令又已经下达。申不害没有专心一致地推行新法令,也没有统一韩国的法令体系,导致奸邪之事不断增多。因此,奸邪之人觉得旧法令对自己有利,就按照旧法令去做;认为新法令对自己有利,就依照新法令行事;他们从旧法与新法的矛盾、前后政令的冲突中谋取私利,即便申不害频繁让韩昭侯运用‘术’去防范,奸臣们仍然有办法进行诡辩和钻营。所以,申不害凭借着兵力强盛的韩国,经过十七年的努力,依然没有成就霸业,原因就在于君主虽然在朝堂上运用了‘术’,却没有在官吏群体中持续整顿法令,最终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商鞅治理秦国时,设立了告发奸邪和连坐的制度,以此来查明犯罪的真实情况,让什伍之内的人家相互承担罪责,该重赏的就一定重赏,该重罚的就一定重罚。因此,秦国的百姓努力耕作,即便劳累也不休息;追击敌人时,即便面临危险也绝不退缩,最终使秦国实现了国富民强。但商鞅没有运用‘术’来识别奸臣,这不过是让秦国的富强成果被群臣所利用罢了。等到秦孝公和商鞅去世后,秦惠王继位,秦国的法律虽然没有被荒废,但张仪却把秦国的力量耗费在逼迫韩国、魏国的事情上。秦惠王去世后,秦武王继位,甘茂又把秦国的力量牺牲在与周国的战争中。秦武王死后,秦昭襄王继位,穰侯越过韩国、魏国向东攻打齐国,历经五年时间,秦国没有增加一寸土地,而穰侯自己却增加了陶邑的封地。应侯范雎攻打韩国长达八年,也为自己增加了汝南的封地。从那以后,在秦国执政的很多人,都是和应侯、穰侯一样的人。所以,秦国打了胜仗,大臣们就变得尊贵起来;扩大了地盘,大臣们就建立了自己的私人封地。这都是因为君主没有运用‘术’去洞察奸邪之人的缘故。商鞅即便频繁整顿法令,臣子们反而利用了他变法所取得的成果。因此,凭借着强大秦国的雄厚实力,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仍然没有成就帝王霸业,就是因为官府虽然不断整顿法令,但君主在朝堂之上没有运用‘术’,最终带来了危害。”
¹佐:辅佐者、助手,此处指辅佐韩昭侯的大臣。
²别国:从晋国分出来的国家,战国时期韩、赵、魏三家分晋,韩国为其中之一。
³故法:旧有的法令。
⁴息:废止、停止。
⁵收:收回、废除。
⁶后君:后代君主。
⁷勃:通“悖”,冲突、矛盾。
⁸万乘:拥有万辆兵车的国家,指大国、强国。
⁹劲韩:强大的韩国。
¹⁰患:祸患、弊端。
¹¹信:守信用、兑现。
¹²却:退缩、退却。
¹³甘茂:战国时期秦国大臣,曾为周王室谋划,损耗秦国力量。
¹⁴越:越过、跨越。
¹⁵乘:凭借、依靠。
此段以申不害治韩、商鞅治秦为史证,对比揭示缺法或缺术的恶果。韩因新旧法令冲突、奸臣投机,虽有术而法不整,终不能霸;秦因君主无术察奸,大臣借富强私肥,虽强而不得帝业。论证术法不可偏废,一缺则国危。
那个人接着问:“如果君主使用申不害的‘术’,而官府实行商鞅的‘法’,这样做是可行的吗?”
对曰:“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¹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²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³,智能⁴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韩非回答说:“申不害的‘术’并不完善,商鞅的‘法’也存在缺陷。申不害说过:‘处理事务不能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就算知道了超出职权的事情也不要说出来。’处理事务不越权,这可以说是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但知道了奸邪之事却不告发,这就是不举报罪过。君主借助全国人的眼睛去观察,所以没有比他看得更清楚的人;借助全国人的耳朵去倾听,所以没有比他听得更明白的人。如果人们知道了奸邪之事却不向君主报告,那么君主还依靠什么来作为自己的耳目呢?商鞅的法令规定:‘杀死一个敌方小头目,就升爵位一级,想要做官的就授予年俸五十石的官职;杀死两个敌方小头目,就升爵位两级,想要做官的就授予年俸一百石的官职。’官职和爵位的提升,与杀敌立功的多少是相对应的。但如果有法令规定:‘让杀敌立功的人去担任医生或工匠。’那么他们既盖不好房屋,也治不好病。工匠需要精湛的手艺,医生需要懂得配制药剂,如果让靠勇气和力量杀敌立功的人去做这些事,就与他们的才能不相匹配。如今做官的人,需要具备智慧和才能;而杀敌立功的人,依靠的是勇气和力量。如果让依靠勇气和力量的人去担任需要智慧和才能的官职,就如同让杀敌立功的人去当医生、工匠一样,是行不通的。所以说,申不害的‘术’和商鞅的‘法’,都还没有达到十分完善的程度。”
¹相称:相互匹配、相当。
²齐药:调配药物。
³治官者:担任官职的人。
⁴智能:智慧和才能。
此处指出申不害禁越职进言,导致君主耳目闭塞;商鞅以斩首功授官,忽略智能与勇力的职能错配。二人各自在术与法上存在根本缺陷:术需广开言路,法需量能授官。故二者皆未尽善,真正的术法结合需超越其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