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分第五十五 原文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夫凡国博君尊¹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²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³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自古以来,凡是疆域辽阔、君主拥有至高权威的国家,都是因为执行严厉的法律,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令行禁止。所以,君主在划分爵位等级、制定俸禄标准时,必须坚决贯彻重法的原则。国家局势稳定,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政务处理混乱,国家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严厉的法律符合人们的普遍情理,而松弛的禁令则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况且,努力付出劳动是老百姓的本性,他们的核心想法无非是通过拼命出力,去获得自己渴望的东西。而老百姓喜欢什么、厌恶什么,全由君主掌控。老百姓渴望的是利益和俸禄,厌恶的是刑罚;君主如果能抓住老百姓这种喜好与厌恶的心理来调动民力,政务工作就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成效。既然如此,那么法律禁令松弛、政务出现失误,根源就在于刑罚和奖赏的执行不够恰当。君主治理百姓时,要是不能依靠法度清除邪恶、扶持善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没有了真正的法制。
此段论述法令严峻与令行禁止的关系。国家广袤、君主尊贵者,必须依靠重法才能达到天下令行禁止。君主分爵制禄,法令必须严以重之。法重符合人情,禁轻则失事实。民众愿出死力以求所欲,君主掌握好恶以御民力,若禁轻事失,根源在于刑赏失当。治民不秉法而自以为善,等同于无法。韩非强调重法是实现君主集权和国家安定的前提,否定宽禁轻罚的可能性。
故治乱之理¹,宜务分刑赏²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³之分,独分⁴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⁵,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⁶。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⁷矣。
因此,根据国家安定与混乱的内在规律,君主应当把明确刑罚与奖赏的界限当作首要任务。要治理一个国家,没有任何一位君主会不推行一定的法令,但最终的结果却有生存与灭亡的区别;国家走向灭亡,关键就在于法令中刑罚与奖赏没有明确区分。进一步来说,要治理一个国家,没有任何一位君主在执行刑罚和奖赏时会不做区分,但有些所谓的“区分”,是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的,实际上这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区分。而英明的君主在划分刑罚与奖赏时,会采用统一的标准。所以,在英明君主的统治下,老百姓都会重视法律、敬畏禁令,既希望自己不触犯法律,也不敢随便谋求奖赏。因此可以说:还没等到动用刑罚和奖赏,老百姓就已经自觉自愿地认真做事了。
此处强调区分刑赏是治乱的关键。治国者皆有法,但存亡之别在于制刑赏是否分明。有人以不同标准为分,并非真正的分;明察之君的区分是唯一标准。民众因此重法畏禁,不愿抵罪,也不敢相互投机求赏,最终达到不待刑赏而民自从事的境界。此段核心在于刑赏标准的绝对统一,消除任何歧义和投机空间,使民众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¹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²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³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⁴免罪受赏,失奸者⁵必诛连刑⁶。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⁷,私告任坐⁸使然也。
所以,那些治理得最好的国家,都擅长把禁止奸邪行为当作紧急事务来抓。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禁止奸邪的法律,既与人们的情理紧密相连,也和政务的治理逻辑息息相关。既然如此,那么要清除那些隐蔽不易被发现的奸邪行为,应该用什么方法呢?关键在于一定要让老百姓互相监督、揭发彼此的隐秘情况。那又该如何让老百姓互相监督呢?大致来说,不过是让同一片里巷的人因有人犯罪而连带受罚罢了。假如禁令会牵连到自己,从情理上来说,人们就不得不互相监视,生怕自己被牵连其中。要让有奸邪之心的人无法隐藏,靠的就是四面八方的人都能起到监督作用。这样一来,老百姓自身就会变得谨慎小心,同时也会监督他人,进而揭发坏人的隐秘行径。告发奸邪的人可以免除罪责并获得常规奖赏,有奸邪行为却不告发的人,一定会连带受到惩罚。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各种各样的奸邪之人就都会被揭发出来。就连细微的奸邪行为都不允许发生,这正是依靠暗中告发和实行连坐制度所起到的作用。
此段论述止奸之术在于邻里相坐和告奸连刑。至治之国以止奸为务,其法通乎人情。去微奸之道在于使民众互相窥察,通过里相坐制度,使人人自危而慎己窥彼。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奸邪无从容身。韩非主张严密的监督网络和连坐机制,利用民众的利己心理互相制衡,以私告任坐作为发现奸邪最有效的手段,体现法家对人性不信任和社会控制的极端设计。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¹,不用誉则毋适²,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³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⁴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那些能把法律整顿得极其严格的君主,依靠的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不是一两个所谓的人才。所以,治理有方的国家,不需要让自己的名声传遍天下,就能在天下无敌,国家能够得到良好治理,都是依靠法度的力量。丧失主权的国家,让敌军公然在自己的境内活动却无法防御和阻止,原因就在于只依靠一两个人才而没有完善的法术。国家走向灭亡,是人为因素导致的;而进攻其他国家,靠的是法术的力量。因此,在治理有方的国家里,总是排斥空洞无用的言论,而专门任用掌握法术的人。
此段阐明任数不任人的法治原则。治法至明者,依靠术数而非具体的人。有术之国不用虚名则无过失,境内必治。亡国使敌军公然通行而不能抵御,在于任人而无数。自攻者因任人,攻人者因数术。因此有术之国摒弃空言而专任法度。此段强调法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反对依赖个人贤能,主张以确定的法数取代人的主观判断,这是法家官僚制设计的重要原则。
凡畸功¹之循约²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³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⁴也。循理⁵不见虚功⁶,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⁷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⁸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⁹。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¹⁰也。释法¹¹而任慧者,则受事者¹²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¹³也。
凡是那些与相关条例牵强附会的虚假功劳,都难以被识破;凡是那些用华丽言辞掩盖的错误,都不容易被发现。正因为如此,刑罚和奖赏很容易被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所迷惑。那些依据条例却难以识别的功劳,就是奸邪的功劳;大臣们那些难以被发现的过失,就是治理的根本隐患。只依据条例,就无法发现虚假的功劳;只凭常规情理去判断,就无法察觉奸邪的行为。这样一来,刑罚和奖赏怎么可能不出现差错呢?因此,徒有虚名的功臣在国内捞取声望,夸夸其谈的辩士在国外谋取私利,最终导致那些愚昧、怯懦、残暴、狡诈的人勾结在一起,用虚假的道理迎合世俗、取悦大众。所以,国家的法律无法得到执行,那些罪该万死的犯人却能逃脱刑罚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和奖赏怎么会不出现偏差呢?事实本来就摆在眼前,但如果按照常规情理去推断,就会失去正确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出现偏差,并不是法度本身造成的;尽管法律已经明确制定,但君主却依靠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放弃法制而依靠个人智慧,那么接受任务的官员怎么能把握事情的关键呢?事情的关键与事情本身不能统一,法令怎么可能不出差错,刑罚又怎么可能不变得繁琐混乱呢?因此,赏罚混乱不堪、国家法律错误百出,根源就在于刑罚与奖赏的界限没有划分清楚。
本段分析刑赏混乱的根源在于任慧而不任法。畸功循约者虽可知,但超过刑罚标准而依据言论则难以分辨,导致刑赏惑于歧异。虚士立名于内,谈者谋利于外,愚怯勇慧相勾结,以虚假之道迎合世俗。法定而任慧,导致受事者不得其务,法与事不相得,刑烦而赏乱。最终邦道差误,刑赏不分。韩非批判主观智巧对法治的破坏,主张完全排除个人智慧判断,回归客观法度,否则必然陷入混乱。
本章赏析
《韩非子·制分》围绕刑赏的严格区分与法令的绝对执行展开,核心主张是制分明确则国安,刑赏混淆则邦危。
开篇指出,国家广袤、君主尊贵者,必须依靠重法才能达到令行禁止。法重符合人情,禁轻则失事实。君主掌握好恶以御民力,若刑赏失当,治民不秉法而自以为善,等同于无法。这强调了法令严峻是实现集权统治的前提。
进而提出治乱之理在于务分刑赏。治国者皆有法,但存亡之别在于制刑赏是否分明。明察之君的区分是唯一标准,民众因此重法畏禁,不敢相互投机,最终达到不待刑赏而民自从事的境界。刑赏标准的绝对统一,消除了任何歧义和投机空间。
止奸之术在于邻里相坐和告奸连刑。至治之国以止奸为务,去微奸之道在于使民众互相窥察,通过里相坐制度,令人人自危而慎己窥彼。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奸邪无从容身。韩非利用民众利己心理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以私告任坐作为最有效的发现奸邪手段。
治法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有术之国不用虚名则无过失,境内必治。亡国任人而无数,敌兵入境不能抵御。因此有术之国摒弃空言而专任法度。这强调法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反对依赖个人贤能,以确定的法数取代主观判断。
最后分析刑赏混乱的根源在于任慧而不任法。虚士立名、谈者谋利,愚怯勇慧相勾结,以虚假之道迎合世俗。法定而任慧,导致事与法不相得,刑烦赏乱。韩非批判主观智巧对法治的破坏,主张完全排除个人智慧,回归客观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