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群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际,至治之极,犹流共工,放讠雚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四为州,州有牧。连师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
周道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用师之道,管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于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军政成虖郊。连其什伍,居处同乐,死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日相见,缓急足以相死。其教已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庐之法,总帅诸侯,迭为盟主。然其礼已颇僭差,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大阅之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存王道。于是师旅亟动,百姓罢敝,无伏节死难之谊。孔子伤焉,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称子路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国,摄虖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也。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擒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时唯孙卿明于王道,而非之曰:“彼孙、吴者,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头目,何可当也?邻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诗》曰:‘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则偷可用也;事巨敌坚,则涣然离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强,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至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也。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使贡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阖庐之祸,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无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二国并力,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仇,CA76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于末世,苟任诈力,以快贪残,急城杀人盈城,争地杀人满野。孙、吴、商、白之徒,皆身诛戮于前,而国灭亡于后。报应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文,用良、平之谋,骋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孰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桀务私,奸不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夫人宵¹天地之貌,怀五常²之性,聪明精粹³,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⁴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⁵,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⁷以正名,而谓群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⁸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⁹,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¹⁰,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人的形貌与天地相似,具备仁、义、礼、智、信这五种常行品德,聪明灵秀,是万物中最有灵性的存在。但人的手和牙齿不足以满足口腹之欲,奔跑的速度不足以躲避祸害,身上没有兽毛羽毛来抵御严寒,因此必须借助外物养活自己,依靠智慧而非蛮力,这正是人比其他生物尊贵的原因。所以,若不仁爱就无法合群,不合群就无法战胜其他生物,无法战胜其他生物就会物资匮乏。群居而物资不足,争斗之心就会萌生。至高无上的圣人拥有超群的智慧,率先践行恭敬、谦让、博爱的美德,众人便心悦诚服地追随他。追随者聚集为群体,他就成为群体的首领;众人争相归附,他就成为天下的君王。《尚书·洪范》说:“天子对待百姓如同父母对待子女,就会得到百姓拥戴,成为天下之王。”圣人依据事物的共性推己及物以正名,称君主为父母,正是为了阐明仁爱德让是王道的根基。仁爱需依靠恭敬才能持久不衰,恩德需凭借威严才能稳固确立,因此创制礼仪来推崇恭敬,制定刑罚来彰显威严。圣人自身已具备洞察事理的禀赋,必定通晓天地化育的深意,于是建立礼仪施行教化,设立律法确立刑罚,处处顺应民情,取法天地运行的法则。所以说先王创制礼仪,正是“效法上天的光明,顺应大地的恩泽”。威严的刑罚与牢狱,是取法上天雷电的肃杀惩戒;温和慈爱与恩惠宽宥,是取法上天对万物的孕育滋养。《尚书》有言:“上天会按功绩奖赏提拔守礼之人”,“上天会惩治降罪于有罪之人”。因此圣人依据上天的奖赏制定五礼,依照上天的惩戒制定五刑。重罪动用军队征讨,再重则用斧钺行刑;中等罪用刀锯施刑,其次用钻凿;轻罪则用鞭杖责罚。犯下死罪的,尸体陈放在原野战场;小罪受刑的,就在集市或朝堂当众示众。这些做法,由来已久了。
¹宵:通“肖”,类似。
²五常:指仁、义、礼、智、信。
³精粹:淳美。
⁴趋走:奔跑。
⁵群:合群。
⁶卓然:高明。
⁷取类:依据事物的相同属性进行推理。
⁸震曜:雷电。
⁹甲兵:军队征讨。
¹⁰原野:战场。
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际,至治¹之极,犹流共工,放讠雚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²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³。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⁴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⁵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⁶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⁸以苗,秋治兵以狝⁹,冬大阅以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四为州,州有牧。连师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¹⁰足兵之大略也。
自从黄帝在涿鹿作战,平定炎帝带来的祸乱,颛顼征讨共工,平定水官引发的灾患。唐尧、虞舜身处太平盛世,尚且流放共工、讙兜,驱逐三苗,处死鲧,此后天下才归顺臣服。夏启在甘水边誓师讨伐有扈氏,商汤、周武王也凭借武力平定天下。天下安定之后,他们收藏兵器,推行礼乐教化,但依旧设置司马一职,建立六军,依靠井田制度征调军赋。土地长宽各一里为一井,十井为一通,十通为一成,一成方圆十里;十成为一终,十终为一同,一同方圆百里;十同为一封,十封为一畿,一畿方圆千里。当时既有田租,也有军赋。田租用于供给官府粮食,军赋用于保障军队所需。四井合为一邑,四邑合为一丘。一丘总计十六井,要配备战马一匹、牛三头。四丘合为一甸。一甸共六十四井,需配备战马四匹、兵车一辆、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武器装备齐全,这就是乘马之法。一同方圆百里,总计一万井,扣除山丘、河流、湖泽、盐碱地以及城镇村落、菜园果圃、园林苑囿和道路共三千六百井,划定六千四百井田地用于缴纳军赋,配备战马四百匹、兵车一百辆,这是卿大夫封邑的最高规格,称作“百乘之家”。一封方圆三百一十六里,总计十万井,划定六万四千井田地缴纳军赋,配备战马四千匹、兵车一千辆,这是诸侯封国的最高规格,称作“千乘之国”。天子的王畿,方圆千里,总计一百万井,划定六十四万井田地缴纳军赋,配备战马四万匹、兵车一万辆,因此称作“万乘之主”。战马、战车、步兵和武器平日里都已准备齐全,春天整顿军队捕猎未孕禽兽,夏天让军队扎营除草、猎杀糟蹋庄稼的野兽以保护禾苗,秋天打猎来操练军队,冬天打猎来检阅军队,这些都是在农闲时节演练军事。五国为一属,属设属长;十国为一连,连设连帅;三十国为一卒,卒设卒正;二百一十国为一州,州设州牧。连帅每年检阅兵车一次,卒正每三年检阅步兵一次,各州州牧每五年大规模检阅兵车和步兵一次,这就是古代先王设立武备、充实军队的大致情况。
¹至治:治理得最好。
²戢臧:收藏。
³军赋:与军事有关的赋税。
⁴提封:总计。
⁵囿:苑囿。
⁶采地:卿大夫的封邑,俸禄出于其中,也称禄田、采邑。
⁷素具:平时都齐备。
⁸拔舍:拔草和平地,以为息宿之地。
⁹狝:秋季打猎。
¹⁰立武:设立武备。
周道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用师之道,管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于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军政成虖郊。连其什伍¹,居处同乐,死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日相见,缓急²足以相死。其教已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庐之法,总帅诸侯,迭³为盟主。然其礼已颇僭差⁴,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大阅之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存王道。于是师旅亟⁵动,百姓罢敝,无伏节死难之谊。孔子伤焉,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称子路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国,摄虖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也。
周朝的王道衰落,法令制度被破坏。到了齐桓公时,他任用管仲,使国家富足、百姓安定。齐桓公向管仲询问推行霸道、动用军队的方法,管仲说:“你如果想整编军队、修造武器,其他大国也会这样做。如果小国也设法防备,那就难以迅速见效了。”于是齐桓公整顿内政,将军队编制融入民众管理之中,在基层的“里”设立什伍组织,这样军队编制就在城郊完成了。军队的什伍和居民的什伍结合,兵民住在一起同乐,生死与共、祸福同当,所以夜间作战能听清彼此的声音,白天作战能看清彼此的面孔,遇到危险也能互相救援。齐国军政成功之后,对外驱除夷狄,对内尊崇周天子,安定中原各国。齐桓公死后,晋文公接着兴起,也是先安定本国百姓,制定“被庐之法”,联合诸侯,轮流主持盟会。但他们的礼制已有些超越本分,又随形势苟且从事、追求速成,所以无法成为王者的制度。两位霸主之后,国势逐渐衰落,到鲁成公时开始按田亩征收军赋加重税收,鲁哀公时对私田征税,还借狩猎进行军事演习和阅兵,这些做法都不合礼制。《春秋》记录这些事并加以斥责,以此保全王道。那时,战事频频兴起,百姓困苦不堪,不再有坚守节操、为国殉难的担当。孔子对此深感忧虑,说道:“用没经过训练的百姓去打仗,就相当于把他们推向绝境啊。”因此他夸赞子路道:“仲由啊,拥有千辆兵车的大国,能让他负责管理军赋。”子路也说:“拥有千辆兵车的大国,夹在大国中间,遭受他国侵犯,还遭遇灾荒,我去治理,三年之后,能让百姓拥有勇气,并且明晓礼义。”这说的就是掌管赋税、治理军队,同时用礼义教导百姓的道理。
¹什伍:古代户籍与军队的编制。
²缓急:危难。
³迭:轮流。
⁴僭差:超越本分,冒用上级的职权、名义行事。
⁵亟:屡次,不断。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¹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²。而秦更名角抵³,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擒敌立胜,垂著篇籍⁴。当此之时,合纵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⁵。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⁶以孙、吴为宗。时唯孙卿明于王道,而非之曰:“彼孙、吴者,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⁷,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⁸头目,何可当也?邻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诗》曰:‘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则偷可用也;事巨敌坚,则涣然⁹离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狭厄¹¹,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¹²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强,鳃鳃¹³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至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春秋之后,诸侯之间弱肉强食、大国吞并小国,最终形成战国纷争的局面。各国渐渐增添了习武的礼仪,却将其当作游乐消遣,用来互相夸耀攀比。秦国将这种习武活动改名为角抵,古代先王的礼仪就此埋没在荒淫的玩乐之中。有才能的人顺应时势、把握机遇,靠着权术欺诈互相倾轧、颠覆对手,吴国有孙武、齐国有孙膑、魏国有吴起、秦国有商鞅,他们都因擒敌立功而名留史册。这一时期,诸侯们要么合纵抗秦,要么连横附秦,相互攻伐、争夺高下。齐愍王凭借“技击”军队强盛起来,魏惠王依靠“武卒”军队崛起,秦昭襄王凭着“锐士”军队取胜。当时的人都争相追逐功名利禄,游说之士也纷纷推崇孙武、吴起。唯有荀卿通晓王道,批评他们说:“孙武、吴起这类人,崇尚权势财利,看重权变狡诈,在残暴混乱、昏庸无道的国家施展才能。因为这些国家君臣不和、上下离心,无法妥善谋划施政方略,所以他们的权术欺诈才能得逞。如果有仁人执掌朝政,受到臣民的敬仰,就像子弟守护父兄、手足保卫头眼一样,谁能抵挡得住呢?邻国看待我们,如同亲近的亲人、芬芳的椒兰;再反观他们自己的君主,却像烈火、仇敌般令人憎恶。人们难道会愿意替自己憎恶的人,去攻打自己喜爱的人吗?因此,让残暴的君主去攻打另一个残暴的君主,尚且能分出胜负;可要是让残暴的君主去攻打圣明的君主,就如同拿鸡蛋去碰石头,根本没有任何侥幸的可能!《诗经》说:‘商汤高举着战旗,勇武的兵士拿着斧钺,如同熊熊燃烧的烈火,没有谁敢阻挡。’这是在说,用仁义安抚百姓的人,在天下间没有对手。再看齐国的‘技击’军队,杀死一个敌人就会得到黄金赏赐。这种军队对付小规模战事和弱小的敌人,还勉强能用;可一旦遇上大规模战事和顽强的敌军,就会彻底溃散,这是一支会导致国家灭亡的军队。魏国的‘武卒’军队,士兵要身披三重铠甲,拉动需十二石力气才能拉开的弩机,背着五十支箭,扛着戈,头戴头盔、身佩宝剑,携带三天的口粮,半天内要急行军百里,考核合格后,就可免除全家赋税,并获得优质的田地和房屋。这样一来,国家的土地虽然辽阔,税收却一定会减少,它的实力用不了几年就会衰退,这是一支让国家陷入危险的军队。秦国的统治者,使百姓生活困苦,还残酷地驱使他们。他们用威势胁迫百姓,让百姓陷入穷困,使百姓习惯了领取奖赏,又用刑罚加以引导,让百姓明白,想要从君主那里获得好处,除了奋勇作战,再无其他途径。立功与奖赏相互推动,杀死五个披甲的敌人,就能役使五户人家,这是最为高明的策略,所以秦国能够连续四代天下无敌。可是这些都是贪图奖赏、追求利禄的士兵,与佣工讨价还价出卖劳力没有什么两样,没有遵守制度、崇尚气节的精神。所以尽管地广兵强,却提心吊胆,经常担心天下诸侯突然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自己。至于齐桓公、晋文公的军队,可说是进入了王道的境界而又纪律严明,然而还是没能从根本上遵循仁义的道统。所以齐国的‘技击’不能抵挡魏国的‘武卒’,魏国的‘武卒’不能对抗秦国的‘锐士’,秦国的‘锐士’不能抗衡齐桓公、晋文公的纪律严明的军队,齐桓公、晋文公的纪律严明的军队不能招架商汤、周武王的仁义军队。”
¹讲武:讲习武事。
²夸视:炫耀,显示。
³角抵:秦汉时某些技艺表演的统称。
⁴篇籍:篇章典籍。
⁵雌雄:胜负。
⁶驰说者:游说之士。
⁷卬:通“仰”,敬仰。
⁸扞:保护。
⁹涣然:离散,消散。
¹⁰赢:担负。
¹¹狭厄:指民众生活困顿,没有出路。
¹²狃:习惯。
¹³鳃鳃:恐惧。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也。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使贡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阖庐之祸,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无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贤也!”相与¹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二国并力,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²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仇,CA76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于末世,苟任诈力,以快贪残,急城杀人盈城,争地杀人满野。孙、吴、商、白之徒,皆身诛戮于前,而国灭亡于后。报应³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所以说:“善于用兵的人无需布阵,善于布阵的人无需作战,善于作战的人不会失败,善于应付失败的人不会灭亡。”虞舜整顿百官,任用皋陶做刑官,命令他处理“外族扰乱华夏,杀人越货、作乱不止”的问题,结果刑罚没有派上用场,这就是所谓善于用兵的人无须布阵。商汤、周武王出兵征伐时,先摆好作战阵势,进行誓师动员,最终流放了夏桀、诛杀了商纣,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善于布阵之人无需真正交战就能取胜。齐桓公向南征服强大的楚国,迫使它向周朝缴纳贡品;向北讨伐山戎,为燕国解除了威胁,让濒临灭亡的国家得以存续,快要断绝的公族得以延续,功勋卓著,成为诸侯霸主中的首领,这便是所谓善于作战之人不会遭遇失败。楚昭王遭遇吴王阖闾进攻的劫难,国家覆灭后被迫出逃,百姓纷纷赶来为他送行。昭王说道:“父老乡亲们,都回去吧!何必担心没有君主呢?”父老们齐声回应:“再也没有这样贤明的君主了!”于是一同跟随他逃亡。有人火速前往秦国,痛哭着请求救援,秦国为此派出了救兵。楚、秦两国军队并肩作战,击退了吴国军队,楚昭王得以重返国都,这就是所谓善于应对失败之人不会走向灭亡。至于秦国,凭借四代君王的积累胜利,依靠黄河与崤山的险固地势,任用白起、王翦这类如狼似虎的将领,指挥他们的军队,攻取六国,吞并天下。但他们滥用武力、过度欺诈,百姓并不真心归附,最终戍卒振臂一呼,奴隶群起响应,像风暴一样迅猛,像云集一样众多,共同反叛他们。这是最下等的做法。军队,是用来拯救危亡、平定暴乱、消除祸害的。所以伊尹、吕尚这样的将帅,他们的子孙得以封邦建国,与商朝、周朝同存共续。到了衰败的时代,人们只顾眼前利益,依靠欺诈和暴力,为满足贪婪残暴的欲望而战,争夺城池时杀人满城,争夺土地时尸横遍野。像孙武、孙膑、吴起、商鞅、白起这些人,都是自己先遭杀身之祸,国家随后也就灭亡了。报应紧随他们的行为而来,这是自然的规律。
¹相与:共同。
²禽猎:俘获。
³报应:回报。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文,用良、平之谋,骋¹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²,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凭借天生神明威武的资质,推行宽厚仁爱的德政,广泛招揽天下英雄,最终消灭秦朝与项羽。他依靠萧何、曹参的文治才能,采纳张良、陈平的谋略计策,发挥陆贾、郦食其的辩才,推行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文治与武功相辅相成,治国的基本方略大致完备。天下平定之后,朝廷沿用秦朝制度,在各郡国设立材官地方军队,在京城驻扎南北二军。到汉武帝平定百粤时,又在京城增设七校尉,在外郡组建楼船水军,每年按时操练、整顿军备。到汉元帝时期,采纳贡禹的建议,废除了角抵这类娱乐活动,却没有改革整顿军队的礼仪与制度。
¹骋:施展,发挥。
²讲肄:讲论,演习。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¹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²也。
古人说:“上天造就了五种基本物质,百姓都离不开,缺一样都不行,又有谁能舍弃武力呢?”家庭不能没有鞭杖惩戒,国家不能废除刑罚,天下也不能停止征伐,只不过运用起来有主次先后的区别,施行起来有正当与不正当的差异罢了。孔子说:“工匠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一定要先让工具变得精良。”文教德化是帝王的精良工具,武力威势是文德的辅助手段。文治推行得越深入,武力所能征服的范围就越大;恩德泽被得越普遍,权威所能掌控的地域就越广。三代盛世,达到刑罚与军队搁置不用的地步,是因为他们施政主次分明,这是帝王的最大功绩。
¹弛:废弛。
²极功:最大的功绩。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¹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²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³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⁴。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
周朝的法律曾设立三种法典来统治国家、管理天下:第一种用于刚建立政权的国家,采用条文简略、处罚较轻的轻典;第二种用于长期稳定的国家,采用宽严适度、可以长期施行的中典;第三种用于动荡不安的国家,采用处罚严厉的重典。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宫刑、刖刑、死刑各五百条,指的就是治理长期安定国家所用的中典。被判死刑的人,尸体示众于市;受墨刑的人,派去看守城门;受劓刑的人,发配戍守边关;受宫刑的人,到宫廷服役;受刖刑的人,看守苑囿;未受肉刑的罪人,则去看管仓库。那些被罚为奴隶的,男子没入官府服苦役,女子没入官府舂米做饭。凡有爵位者、七十岁以上老人以及未换牙的儿童,都不罚为奴隶。
¹诘:责,整治。
²平邦:长期安定的国家。
³踣:陈尸。
⁴舂槁:职掌罪人服苦役之事。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¹,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周朝的治国方略已然衰微,周穆王年事已高、神志昏聩,便下令让甫侯依据当时的形势制定刑罚,用来整顿天下秩序。其中,涉及墨刑的法律条文有一千条,涉及劓刑的法律条文有一千条,涉及髌刑的法律条文有五百条,涉及宫刑的法律条文有三百条,涉及死刑的法律条文有二百条。五种刑罚的条文总计三千条,比治理长期安定之世的中典多出五百条,这便是用来治理动荡混乱国家的重典。
¹眊荒:昏聩。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¹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²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³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⁴,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⁵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春秋时代,王道逐渐败坏,道德感化无法推行,子产在郑国担任相,把刑法铸在鼎上。晋国叔向指责他说:“古代圣王衡量事理人情,才作出裁决,并不预先制定刑法。他们担心百姓产生争斗之心,虽如此仍难禁止,于是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督察,用礼制来推行,用诚信来守护,用仁爱来培养;设立俸禄爵位劝勉人们服从教化,严格执行刑罚威慑人们的放纵念头。还担心百姓未能顺服,所以用忠厚教诲他们,用行动激励他们,指导他们处理紧要之事,用和悦的态度役使他们,用威严的态度督导他们,用有力的措施监督他们,用刚直的态度治理他们。还要访求德才兼备的公侯、智慧精明的卿大夫、忠厚诚信的长吏、善良仁爱的官员。这样百姓才能被役使而不发生祸乱。倘若百姓知道有刑法条文,就会不敬畏长官,产生争辩之心,引用刑书条文,企图侥幸逃避刑罚,这样就无法治理了。夏朝在政治混乱时制定了禹刑,商朝在政治混乱时制定了汤刑,周朝在政治混乱时制定了九刑。三代的刑法,都产生于王朝衰落的年代。如今您在郑国为相,参照三代刑书制定了郑国刑法,并铸在鼎上,想以此来安定百姓,不是太难了吗!《诗经》说:‘善于效法周文王的德行,则天下日益安定。’又说:‘效法周文王,各国都会信服。’如此,何必制订刑律?人民知道争讼,就要放弃礼义而去求证于刑书。像锥刀尖端般的小事,都在尽力争夺,将使错乱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的行为并举。到您死之时,郑国可能要败坏了!”子产回信说道:“像您所说的话,我公孙侨无能,不能考虑到子孙后代,我所做的是用来挽救时局的。”轻薄的政治,就从这里开始蔓延。孔子对此感到哀痛,就说:“用道德来诱导他们,用礼教来整顿他们,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用政令来诱导他们,用刑罚来整顿他们,人民衹是暂时地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礼乐教化不推行,刑罚的执行就不会公正;刑罚执行不公正,百姓就会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孟孙氏任命阳肤做掌管刑狱的士师,阳肤向曾子请教,曾子也说:“执政者违背道义,民心早已涣散。如果审得案件的实情,应当心存怜悯,而不是高兴。”
¹争心:争辩之心。
²莅:监视。
³争端:争讼的依据。
⁴滋丰:大量增加。
⁵偷薄:轻浮。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¹、抽胁²、镬亨之刑。
逐渐衰败到战国时代,韩国任用申不害,秦国任用商鞅,制定了连坐和诛灭三族的刑罚;还增加了肉刑、死刑的条款,有凿颠、抽胁、镬烹这些刑罚。
¹凿颠:中国古代击碎犯人头盖骨以致死的刑罚。
²抽胁:古代酷刑之一。抽去其肋骨致死。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到了秦始皇时期,他吞并了关东六国之后,就彻底破坏了前代君王的典章制度,撤销了负责掌管礼仪的官员,一味依靠刑罚来治理国家。他亲自参与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日夜不停地批阅公文、裁决案件,还为自己定下了处理政务的定量,每天必须批阅一石重的文书。尽管如此,奸诈作恶之徒还是大量涌现,犯法的人遍布道路,监狱里的囚犯多到像集市一样拥挤,百姓满心忧愁怨恨,纷纷逃离家园、奋起反抗。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¹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²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汉朝兴起,高帝最初进入关中,约法三章说:“杀人者处死刑,伤人和偷盗者量罪处罚。”免除繁多苛刻的刑法,亿万人民大为高兴。这之后,四方少数民族没有归附,兵事没有停止,三章之法不足以防止奸邪,于是相国萧何采摘秦朝法律,选择其中适合于当时需要的,制定了九章之律。
¹蠲削:免除与减轻。
²攈摭:摘取,采集。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¹,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²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³,刑罚用稀。
惠帝、吕后时期,百姓刚刚免除暴政和战乱之苦,人人都想抚育幼小、奉养老人。萧何、曹参担任相国,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来安定民众,顺应百姓的愿望,不加扰乱,因此百姓丰衣足食,刑罚也很少施用。
¹毒蠚:毒虫用毒刺刺扎施毒。指残害百姓的暴政。
²填:通“镇”,安定。
³滋殖:增加。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¹,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²。风流笃厚,禁罔³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到汉文帝即位后,他亲身奉行清静无为,劝导督促百姓耕种养蚕,减轻赋税。他的将相都是开国旧臣,质朴而不尚浮华,憎恶秦朝败亡的苛政,议论政务力求宽厚仁惠,把谈论他人过失视为可耻。这种风气传布全国,互相控告的风气改变了。官吏安于其职,百姓乐业安居,积蓄逐年增加,户口不断增长,风俗趋向敦厚淳朴,法律条文简约宽大。任用张释之做廷尉,疑难案件都从轻处置,因此刑罚大大减少,以至于一年之内全国审理的案件只有四百件,有刑罚几乎闲置不用的局面。
¹玄默:清静无为。
²浸息:逐渐增加。
³禁罔:谓张布如网的禁令法律。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¹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²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³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汉文帝登基第十三年,齐国太仓令淳于公触犯法律,应当接受刑罚,朝廷下旨将他逮捕押送到长安。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他被逮捕即将出发时,责骂女儿们说:“生孩子却不生男孩,一旦遭遇急难,根本没有一点用处!”他的小女儿缇萦听了这话,悲痛地哭了起来,跟着父亲一同前往长安。她向皇帝上书请求道:“我的父亲担任官职时,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正,如今他犯了法,理应接受刑罚。我痛心的是,死去的人无法复活,受过刑罚的创伤也不能愈合,即便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了。我愿意到官府做奴婢,来抵偿父亲应受的刑罚,让他能够改过自新。”这份请求送到皇帝手里,皇帝怜悯她的孝心,就下令道:“命令侍御史,我听说虞舜在位时,只让罪犯穿戴特殊标记的衣冠来羞辱他们,以此代替刑罚,可百姓却不敢触犯法律,那是多么繁荣清明的时代啊!如今刑法中的肉刑繁多,却依然无法制止奸邪之事发生,问题究竟出在何处?莫非是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够明了吧!我对此深感愧疚。可见道德教化不纯正,愚昧的百姓就会误入歧途、触犯法律。《诗经》中说:‘和乐平易的君子,就如同百姓的父母。’现在百姓犯了过错,还没对他们进行教育就施加刑罚,即便有人想改过向善,也没有机会了,我十分怜悯他们。刑罚之中竟有截断肢体、损伤皮肉的方式,一旦受刑便终身无法恢复,这样的刑罚多么痛苦、多么不合道义啊!这难道符合身为百姓父母的君王的心意吗?应当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替代;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只要罪犯不逃跑,服刑满一定年限,就赦免其罪,让他们成为平民。将这条规定定为法令。”
¹逮系:逮捕,囚禁。
²坐法:犯法获罪。
³易:代替。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¹;当黥者,髡钳²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³,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⁴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⁵。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奏说道:“肉刑用以禁止奸邪,由来已久。陛下颁发明诏,怜惜百姓一旦犯罪受刑便终身不能再恢复,也怜惜犯人想要改过自新却无路可走,您的大德,是臣等所不及。臣请求改定法令如下:凡未被处以肉刑、髡刑的,仍不施肉刑、髡钳,仅服城旦、舂的劳役;应当判处黥刑的,改为髡钳刑,服城旦、舂劳役;应当判处劓刑的,改为笞打三百下;应当判处斩左趾的,改为笞打五百下;应当判处斩右趾的,以及杀人后自首的,官吏受贿枉法的,监守自盗的,已定罪后又犯应处笞刑之罪的,都判处死刑,在市场处决示众。案件判决后,凡判处完城旦、舂的,刑满三年,改为服鬼薪、白粲劳役;服鬼薪、白粲满一年,改为服隶臣、妾劳役;服隶臣、妾满一年,免为平民。原判隶臣、妾的,刑满二年,改为服司寇劳役;服司寇满一年,以及女犯服相应劳役满二年,都免为平民。服刑期间逃亡或又犯耐罪以上者,不适用本法。过去按旧法判处肉刑并服城旦、舂的刑徒,都改为完城旦、舂,期满后依次减刑。臣冒死上奏。”文帝批示道:“可以。”但这之后,表面上有减轻刑罚的名声,实际上是在杀人:判处斩右脚的又改处死刑;判处斩左脚的改为笞刑五百,判处劓刑的改为笞刑三百,罪犯大多数都被打死了。
¹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²髡钳:中国古代将犯人剃去头发并用刑具束颈的刑罚。
³受赇枉法:收受贿赂,破坏法纪。
⁴论命:定罪。
⁵隶臣妾:隶臣与隶妾的并称。代处罚男女罪人的两种刑名。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¹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²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汉景帝元年,颁布诏令说:“笞刑的后果和死刑相差无几,犯人即便侥幸存活,也再也无法正常生活。应当修改法律:将笞刑五百下改为三百下,笞刑三百下改为二百下。”但即便如此,仍有不少犯人无法保住性命。到了中元六年,景帝又下诏书道:“执行笞刑时,有的犯人还没挨完规定的次数就已被打死,我十分怜悯他们。应将笞刑三百下改为二百下,二百下改为一百下。”他还说:“笞刑的目的是教育犯人,应当制定关于刑具棰的具体规定。”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随即上奏建议:“笞刑所用的棰,长五尺,手柄粗一寸,必须用竹子制成,棰的末端削薄至半寸,并且要把竹节削平。受笞刑的犯人,应击打臀部。执行笞刑的人不能中途更换,要等一个犯人行刑完毕,才能换人为下一个犯人施刑。”从此以后,被处笞刑的犯人才得以保全,可是酷吏们还把这种刑罚作为威慑手段。死刑过重,死刑以外的一切刑罚又过轻,因此百姓轻易犯法。
¹重罪:死刑。
²酷吏:滥用刑罚、残害人民的官吏。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¹,征发烦数²,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³,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⁴之。
到汉武帝即位后,对外征伐四方各族,对内大肆追求声色享乐,不断征收赋税、征发劳役,百姓贫困至极,无法承受负担。穷人触犯法律,酷吏便肆意处罚,然而作乱犯法的人依然无法禁绝。于是武帝任用张汤、赵禹之流,逐条制定法令,规定知情不报者按故意纵容犯罪论处;主管官吏对辖区的犯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惩处不力者,一律连坐。对故意陷人于罪的官吏从宽处理,对从轻量刑的官吏则严厉惩罚。从此以后,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条文,拿各种案例辗转比附,法网越来越严密。律令共有三百五十九章,死刑条款四百零九条,计一千八百八十二项,判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文书堆满橱架和库房,主管官员都无法全部阅览。因此各郡、国的量刑标准轻重不一,有时罪行相同而判决迥异。奸吏趁机谋取私利,想让人活就比附较轻的条文,想害人就对照死罪条款。人们谈及此事,无不怨恨叹息。
¹耳目之好:即声色犬马之类的爱好。
²烦数:频繁。
³几阁:橱架和书库。
⁴冤伤:怨恨悲伤。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¹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²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³,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⁴。时上常幸宣室,斋居⁵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⁶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⁷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⁸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汉宣帝早在民间生活时就知道这种情况,等到登上帝位,廷尉史路温舒呈上奏章,指出秦朝有十大过失,其中一项还存在,那就是重用狱吏。有关言论在《路温舒传》中。皇帝内心深感怜悯,于是颁布诏书说:“从前官吏们审理案件时玩弄法律条文,执法越来越严苛,这都是我德行不足造成的啊。案件判决不公,使得有罪的人滋生邪念,无罪的人却遭受刑罚,父子亲人悲痛怨恨,我对此十分同情。如今派遣廷尉史与各郡官吏一同审理案件,可廷尉史责任轻、俸禄低,应当设置廷尉平这一官职,俸禄定为六百石,设四个名额。务必做到公平审理案件,以符合我的心意。”因此,朝廷选拔于定国担任廷尉,挑选明察事理、宽厚仁慈的黄霸等人担任廷尉平,每年九月之后,上报疑难案件,审核确定罪名。当时皇帝常常亲临宣室,斋戒之后处理案件,案件的判罚号称公正合理。这时,涿郡太守郑昌呈上奏折说:“圣明的君主设置敢于直言进谏的大臣,不是为了推崇德行,而是为了防范享乐之心滋生;制定法令、严明刑罚,不是为了实现天下太平,而是为了遏制衰败混乱的局面出现。如今英明的君主亲自审理案件,即便不设置廷尉平,案件的审判也会自然公正;如果想要开导后代,不如修订律令。律令一旦确定,愚昧的百姓就知道该规避什么、不触犯什么,奸诈的官吏也没有机会玩弄法律条文了。现在不匡正修订法令这个根本,反而设置廷尉平来处理审案定刑这种细枝末节的事,一旦政治衰败、君主执政懈怠,廷尉平就会揽权弄术,成为祸乱的根源。”汉宣帝没能来得及修正律令。
¹深愍:深感同情。
²不德:不修德行。
³鞠狱:审理案件。
⁴请谳:古代下级官吏遇到疑难案件不能决断,请求上级机关审核定案,称为“請讞”。
⁵斋居:斋戒而居,以示慎重。
⁶逸豫:安逸。
⁷删定:修订。
⁸招权:揽权。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元帝刚刚即位,就下诏令说:“法令的作用是抑制残暴、扶持弱小,让人们难以触犯,同时又容易避开而不违法。如今的法令繁多且繁杂不简洁,就连负责掌管法令的官吏都不能完全弄清楚,却要惩罚那些无意中触犯法律的百姓,这难道符合用刑适度的本意吗!应当商议删减或减轻相关律令,逐条整理后上报,核心目的只是为了便利百姓、安定民生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¹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²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³便今者。
到成帝河平年间,又下令道:“《甫刑》说‘五刑的法律条文有三千条,其中死刑的法律条文有二百条’,现在死刑的条目有一千多条,法令繁杂,有一百多万字,于法律正文之外又另引案例判案,一天比一天增多,本来在研究的人都不知道它们的来由,想明白开导群众,不是很难吗!用它来控制善良的百姓,使不知过错的无辜的人天亡,难道不是很悲哀的事!命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明白熟习法令的人讨论减免死刑以及可以省略的律条,使它们明白易懂,分条上奏。《尚书》不是说过吗?‘刑罚之事最需要忧虑!’应当谨慎核实它们,务必依据古代的法制,我将尽心审阅。”负责此事的官员没有仲山父那样遵奉君命、明辨是非的才干,不能依据时势需求广泛传扬君主的恩德,建立清明的制度并使其成为一代典章,反倒只挑些细枝末节的小事,粗略列出几条,以此应付皇上的诏令。因此,重大的决策始终无法制定,一直拖延到如今。有人议论说:法令不宜频繁更改。这是见识浅薄之人不通晓事理、疑虑重重,进而阻塞治国之路的想法,也是有超凡智慧与才能的圣明之人常常担忧的事。所以简要地列举汉朝建立以来逐步确定的符合古制而又方便今天的有关法令。
¹夭绝:摧残、灭绝。
²钩摭:探求选取。
³合古:符合古代圣王之制。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¹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汉朝建立初期,尽管制定了三章之法,法网宽松得甚至能让吞舟的大鱼逃脱,但当时的死刑条款里,仍有诛灭三族的规定。法令明确:“被判诛灭三族的人,都要先施加黥刑、劓刑,砍掉左右脚趾,再用杖刑打死,砍下头颅悬挂示众,最后在集市上将其骨肉剁成碎块。要是犯人有诽谤辱骂的行为,还要先割掉他的舌头。”因此这种刑罚被称为“五刑齐备”。彭越、韩信等人,都遭受了这种酷刑。
¹詈诅:辱骂诅咒。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悫¹,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孰计²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汉文帝二年,又对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令道:“法令是治国的根本准则,用来禁止暴行、保护良善之人。如今犯法者已被定罪处罚,却还要牵连他们无罪的父母、妻子儿女和兄弟,甚至将这些人没入官府做奴婢,我非常不赞同这种做法,应当就此展开商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上奏回复:“让罪犯的父母、妻子儿女及兄弟连坐,甚至没入官府为奴,目的是加重罪犯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敢轻易触犯法律。将罪犯家属收为奴婢的制度由来已久,臣等愚钝,认为沿用旧制更为有利。”文帝又说道:“我听说,法令公正,百姓就忠厚恭谨;定罪适当,百姓就顺从服帖。况且治理百姓、引导他们向善的人,是各级官吏。如果官吏不能引导百姓向善,反而用不公正的法令给他们定罪,那么法令就会变成残害百姓、施行暴虐的工具。我看不出这种做法有任何益处,必须认真商讨修改。”陈平、周勃于是回应:“陛下您把大恩大惠赐给天下百姓,使罪人的亲属不被收为官府奴婢,无罪的人不连坐,如此高尚的美德,我们这些臣子难以相比。我们恭敬地遵奉诏令,全部废除收捕罪犯亲属为奴婢的条文和连坐的法令。”后来,新垣平图谋作乱,朝廷又恢复了诛灭三族的刑罚。由此可见,移风易俗这件事,人的天性本相近,长期形成的习俗却相差甚远,确实是这样。凭借汉文帝的仁爱,陈平、周勃的贤明,在刑罚和政令上尚且出现这样的过失,更何况那些深陷衰败旧俗中的平庸之人呢!
¹悫:诚实,谨慎。
²孰计:认真讨论。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¹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²。”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³。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⁵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⁶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周官》中记载了五种听讼方法、八种议亲议贵的情况、三种广泛征求意见的程序、三种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三种可以赦免的情形。五种听讼方法是:一是通过言辞判断案情,二是通过脸色判断案情,三是通过呼吸判断案情,四是通过听觉判断案情,五是通过眼神判断案情。八种议亲议贵的情况是:一议君主亲族,二议君主故旧,三议德行高尚者,四议才能卓越者,五议功勋卓著者,六议地位尊贵者,七议勤勉国事者,八议前朝后裔。三种广泛征求意见的程序是:一是征询群臣意见,二是征询群吏意见,三是征询百姓意见。三种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是:因不知情而犯罪、因过失而犯罪、因疏忽而犯罪。三种可以赦免的情形是:七岁以下幼童、八十岁以上老人、智力不健全者。凡是囚犯,“重罪犯使用梏、拲和桎三种刑具,中罪犯使用梏和桎两种刑具,轻罪犯只使用梏;君主的同族犯罪使用拲,有爵位的人犯罪使用桎,等候判决”。汉高祖七年,向侍御史下达诏令说:“有些疑难案件,有的官吏不敢作出判决,导致有罪的人长期不能定罪,无罪的人被长期关押而无法结案。从现在起,县、道一级的官吏遇到疑难案件,各自上报给所属的郡、国长官重新审理,郡、国长官依据案情判定合适的罪名后上报。若有无法决断的案件,一律移交廷尉,廷尉审理判决后再上报朝廷。廷尉也不能决断的案件,要慎重拟定奏章,附上可参照的法律条文呈报皇上。”皇帝的恩德如此深厚,官吏们却仍不能遵照执行、传达落实。因此汉景帝中元五年,又颁布诏令道:“那些疑难案件,即便已经掩饰得符合法律条文,但百姓心中并不信服的,就应当上报重新审理。”从那以后,审理案件的官吏又故意规避繁杂的法律条文,来实现他们愚昧的想法。到后元元年,又下令说:“案件审理是重大的事情。人有聪明愚蠢,官吏水平有高下。有疑难案件就应当上报复审,有规定上报复审的案件已经上报,而后发现原判不当,上报的官吏不算是有过错。”从此以后,议罪定刑更加审慎,接近于“五听”“三宥”的本意了。景帝后元三年又下诏令:“年迈的老人是值得敬重的,鳏寡孤独者是值得怜悯的。现颁布法令:凡八十岁以上老人、八岁以下儿童、怀孕未产的妇女、盲人乐师以及侏儒等,在被拘禁审讯时,只关押而不戴刑具。”到宣帝元康四年,又下诏说:“朕考虑到年老之人,发齿脱落,精力衰退,已无残暴作恶之心,如今却有人因犯法被拘入狱,不能终其天年,朕甚为怜悯。从今以后,八十岁以上者,除非犯有诬告、杀伤人之罪,其余罪行一律不予追究。”到成帝鸿嘉元年,规定法令:“七岁以下儿童,若是故意斗殴杀人及其他应判死罪者,需上报廷尉,奏明皇帝,可以免除死刑。”这符合“三赦”中关于赦免幼弱和老年人的规定。这些都是逐步修订、接近于古代制度而又有利于百姓的法令。
¹下罪:轻罪。
²弊:断罪,判决。
³奉宣:遵奉传达。
⁴文致:粉饰,掩饰。
⁵鞠系:审讯拘禁。
⁶殊死:斩首的死刑。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¹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²者也。
孔子说:“如果圣明的君王治理天下,必定要经过三十年才能实现仁政;善良的人治理国家,经过一百年,也能使残暴的人向善,从而可以废除刑罚杀戮。”这是说,圣明的君王承接衰败的时代、治理混乱的政局而兴起,向百姓推行道德教化,让他们的品性逐渐转变,一定要经过三十年才能实现仁政;至于善良的人,虽然还没有达到圣明君王的境界,但仍能经过一百年遏制残暴、废除刑杀。这是治理国家的规律。如今汉朝国运最为兴盛,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考察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六代年间,审理案件判处斩刑的,大约每年一千人中就有一人,判处耐刑以上直至斩右趾的,是斩刑人数的三倍多。古人曾说:“满堂的人在饮酒,若有一个人对着墙角哭泣,那么满堂的人都会因此而不快乐。”帝王治理天下,就如同身处同一厅堂之中,所以只要有一个人得不到公正对待,帝王就会为他感到悲伤。如今各郡国受刑而死的人每年数以万计,天下监狱有两千多所,其中含冤而死的人多得尸体相互堆叠,而监狱中不曾减少一个犯人,这是祥和的气氛没能普及的原因。
¹乡隅:对着墙角。
²洽:普及,普遍。
原¹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桀²务私,奸不辄得,狱豻³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⁴,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⁵,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⁶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探究因犯罪而受刑者数量繁多的缘由,是礼教未立、刑法条文不明、百姓大多贫困、豪杰谋取私利、奸邪无法及时查清以及审案不公造成的。《尚书》记载“伯夷颁布礼仪典籍来教导百姓,随后用刑罚裁决罪犯”,这是说建立礼制来约束刑罚,就像用堤坝阻挡洪水一样。如今堤坝损毁,礼制仍未建立;死刑比古代规定的更为严苛,生刑却轻得让人轻易触犯;百姓饥寒交迫、生活困顿,进而胡作非为;豪杰独占私利,为奸邪之人提供庇护;奸邪之徒有地方藏身,便习以为常、不断蔓延:这便是刑罚日益增多的原因。孔子说:“古代通晓律法的人能减轻或减少刑罚,这是刑罚的根本;如今通晓律法的人不放过任何有罪之人,这只是刑罚的细枝末节。”他还说:“现在审理案件的人,一心想将犯人处死;古代审理案件的人,一心想让犯人存活。”与其杀死无辜之人,不如放过有罪之人。如今的执法官吏,上下相互督促,把严苛当作严明,严苛的人能获得政绩与名声,公正的人日后却多遭追究。俗话说:“卖棺材的人希望每年都流行瘟疫。”并非憎恨他人、想要置人于死地,而是因为有人死去,他们就能获利。如今办案官吏想要陷害他人,也是这个道理。以上所说的五种弊端,就是受刑者数量异常众多的原因。
¹原:推究,探求。
²豪桀:社会上有地位有势力的人。
³狱豻:狱讼。
⁴擅私:垄断私刑。
⁵驱:督促。
⁶鬻:卖。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¹不正。
自建武、永平年间以来,百姓也刚刚摆脱战乱的苦难,人人都乐于安稳生活,这和汉高祖、汉惠帝时期的景象相同。当时治理国家的宗旨是抑制强横势力、扶持弱小百姓,朝廷里没有作威作福、专权跋扈的大臣,地方上也没有凭借权势妄断是非的豪侠之徒。按人口比例来算,当时审理判决的案件,比成帝、哀帝时期减少了十分之八,称得上是政治清明了。然而还未合乎古制、与古制同样兴隆,因为前面所提到的弊政没有完全清除,刑罚的根本原则还没有端正。
¹刑本:刑罚的根本原则。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¹,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对刑罚的阐述,多么好啊!他说:“世上那些谈论世事的人,觉得上古太平盛世不用肉刑,只用象征性的刑罚,比如用墨涂脸代替刺面、让犯人穿无饰赭衣与草鞋来羞辱他们,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难道说上古太平之时,人们就不会犯罪吗?如果真是这样,何止不用肉刑,连象刑也完全用不着。倘若有人犯了罪,却刻意减轻刑罚,那就等于杀人者不处死、伤人者不惩处。罪行极重却惩罚极轻,百姓就没有畏惧之心,带来的祸乱没有比这更严重的。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禁绝残暴恶行,在罪案发生前就加以预防。如果杀人不偿命、伤人不受罚,那就是对残暴之人仁慈、对作恶之徒宽容。所以象刑并非出现在上古太平之世,反而是在世道衰败的今天才出现的。所有爵位、官职、奖赏、刑罚,都是依照事理类别对应设立的,只要有一项处置不当,就会成为祸乱的源头。品行和地位不匹配,才能与官职不相称,赏赐和功劳不对应,刑罚与罪责不相当,没有比这更糟糕的了。讨伐叛乱、惩处奸恶,是治理国家的权威所在。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刑,这是历代帝王共同遵守的准则,没人知道它起源于何时。所以天下安定,是因为对罪犯惩处严厉;天下混乱,是因为对罪犯处罚过轻。社会安定之时犯法,刑罚本就偏重;社会混乱之时犯法,刑罚则相对偏轻。《尚书》说‘刑罚因时代的不同而或重或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所谓“象刑惟明”,说的是仿效天地的法则制定刑罚,哪里有让犯人穿着草鞋、赭衣以象征刑罚的事呢?
¹失称:不相当。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¹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²,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³,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⁴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孙卿的话已经如此,再根据世俗的说法加以论述:夏禹在继承唐尧、虞舜之后,自认为德行有所不足,于是制定了肉刑。商汤、周武王之所以沿用夏禹的法令,是因为当时的社会风气比唐尧、虞舜时代更加浅薄。如今汉朝承接的是衰落的周朝和残暴的秦朝遗留下来的极其败坏的习俗,社会风气已经比夏、商、周三代更为不淳朴,却要施行唐尧、虞舜时代的刑法,这就好比用马笼头去驾驭凶悍的烈马,违背了挽救时弊的正确途径。况且当初废除肉刑,本意是为了保全百姓,可现在的刑罚,比髡钳重一等就直接归入死刑。用死刑来处置百姓,就丧失了仁爱的本意。因此每年处死的犯人数以万计,这是刑罚过重造成的。至于翻墙入户的盗窃、因愤怒而伤人、男女放纵情欲、官吏贪污奸诈这类罪行,施以髡钳的刑罚又不足以惩戒,所以每年被判刑的罪犯多达十万,百姓既不畏惧,甚至还不感到耻辱,这是刑罚过轻引起的。因此,世俗所称道的能干的官吏公然以滥杀盗贼来树立威严,擅自专断随意杀人的被认为胜任职务,而依法办案的却被认为不善于治理,刑名混淆、法制败坏的现象,多得难以一一列举。因此法网虽然严密,但邪恶无法阻止;刑罚虽然繁多,但百姓更加轻侮。如此一来,想必三十年过去,仁政仍未推行;百年之后,残暴之风也未能根除。这确实是礼乐制度不完备、刑罚规范不公正造成的。应当采取正本清源的举措,修订法令,拟定二百条死刑条款,以契合《吕刑》中“大辟之罚其属二百”的记载。其余各类罪名中,古代可免死而如今却定为死罪的,罪犯都可选择缴纳财物将死刑改为肉刑。此外,伤人、盗窃、官吏贪赃、男女淫乱等罪名,均恢复古代刑法规定,共定为三千条。至于诋毁欺诈、狱吏罗织罪名陷害他人这类繁琐法令,一律予以废除。这样一来,刑罚便能令人敬畏,禁令也易于规避,官吏无法肆意滥杀,法令无歧义可寻,刑罚轻重与罪行相当,百姓性命得以保全,既符合用刑的正道,也契合天人和谐的准则,遵循古代法制,养成太平盛世的风气。西周成王、康王时期刑罚闲置不用的景象,虽未必能达到,但汉文帝时期执法公正、案件稀少的局面,或许能够企及。《诗经》说:“顺应民心,就能接受上天的福祉。”《尚书》说:“建功立业,可以长寿。”是说施政而合乎民心,建立了功业,就能享受上天的福泽,从而延年益寿,这就是所谓的“天子施惠行善,百姓都归附于他”的意思。
¹本惠:仁惠的本意。
²淫佚:纵欲放荡。
³罪次:各等罪名。
⁴时雍:天下太平。